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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饭店服务员成造假名酒“帮凶”

信息来源:食品安全    发布时间:2012/12/26 3:03:52    浏览:1798

(通讯员 施法轩 记者 殷学兵 实习生 董英飞) 将低档酒装入收购来的高档酒瓶中,“洋河普曲”就成了“天之蓝”、“梦之蓝”。江宁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名酒造假案时发现,一些宾馆、饭店服务员为赚外快,充当起制假者的帮凶,他们将顾客喝完的酒瓶和包装盒卖给造假者,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便利。
  今年3月,湖北孝昌县人陈水清、潘爱珍夫妻俩,与老乡李进先、涂松君一起,到江宁区麒麟街道东解村,租下一处废弃厂房作为造假窝点。随后,他们从宾馆、饭店以及回收站收购“天之蓝”、“梦之蓝”、“双沟珍宝坊”、“五粮液”等高档白酒的外包装瓶、盒,用“洋河普曲”和“双沟大曲”等低档白酒重新灌装,然后再销往周边饭店,涉案金额数十万元。
  3个月后,陈水清等4人造假事发,被江宁警方抓获,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。
 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江宁区法院法官闫立海介绍,以前在市场上出现的假酒,多是由工业酒精灌装制成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假酒很容易鉴定,在举证上没有困难。对制假者,法院多按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”,对其定罪量刑。由于这种假酒对人体危害极大,在处罚上,也更加严厉,让造假者不敢“铤而走险”。
  “现在,造假者又‘另辟蹊径’。” 闫立海说,就是先购买名酒外包装瓶、盒,再用同一酒厂的其他低档酒来灌装,“以次充好”。与纯假酒的鉴定不同,这种假酒在鉴定上存在技术困难,只能通过酒厂专业鉴定师,根据口感、色泽、香味来人为鉴定。因此在举证上存在困难,法院也不能按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”来定罪量刑,多以“假冒注册商标罪”对其绳之以法。
  经审理,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陈水清有期徒刑两年、罚金7万元;判处潘爱珍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;并处罚金4万元;判处李进先有期徒刑1年,罚金4万元;判处涂松君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,罚金4.5万元。
  “目前,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,虽然在量刑上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比要低一点,但确弥补了技术鉴定上的取证不足,让造假者难逃法律制裁。”闫立海说,他今年已连续审理这样的造假案件有10多起。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,这些回收过来的名酒酒瓶、外包装盒,每只在10元至100元不等。一些宾馆、饭店的服务员,为了捞得这笔外快,已经学会了一整套的“细心开瓶”方法,确保每只酒瓶、外包装盒可重新利用,这在一定程度上,也成了造假者的帮凶。为此,他建议,到饭店就餐厅,一些名酒的瓶子,在喝完酒后,最好现场销毁或者带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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