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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地沟油”加工食用油明确以刑法定罪

信息来源:长沙晚报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/5/14 2:36:50    浏览:1432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。根据此司法解释,利用“地沟油”加工食用油等,将适用刑法规定的“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进行定罪。此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。
  发布食品虚假广告可判两年徒刑

  司法解释说,明知他人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却仍然提供资金、生产场所或者生产技术、提供广告等宣传的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;同时,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、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,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首次明确规定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——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将从严量刑: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,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、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;第十八条规定,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严格适用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;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,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

  去年宁乡2人因“地沟油”获刑

 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,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,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,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。2011年、2012年审结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(卫生)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.83%、224.62%;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.88%、257.48%。

  此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。而此前,我省法院曾经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分子进行过刑事处罚——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,唐某购进158吨猪小肠油、碎猪皮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(即地沟油),在宁乡县自己家中生产、加工、炼制油脂,共计生产油脂52吨。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,陈某明知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,仍购进500余公斤,在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向附近老百姓销售400余公斤。去年9月,宁乡县法院对唐某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对陈某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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